今天我到台北新板希爾頓,參加台灣醫美健康管理學會的理監事交接暨醫學新知研討會。前台灣奧美集團董事總經理謝馨慧 Abby 講企業與個人品牌的危機處理,她開場就說:她講的其實也是預防醫學,預防的不是身體生病,是診所品牌生病。
同一場演講,不同科別聽到的重點不會一樣。我是整形外科醫師,坐在台下想的是三件跟醫美特別有關的事。以下是我的整理與延伸,不代表講者或主辦單位的立場。
一、風險藏在資料流裡,不在某一個人身上
Abby 花了一段時間談資料被用在當事人沒有預期的地方,會如何演變成信任危機。我聽的時候一直對照醫美這個科別的特性。
醫美每天都在產生一種資料:可辨識病人的影像。術前的、術中的、術後追蹤的,一次療程可能就是十幾張。它們在不少醫療場域裡會流經手機、平板、共用資料夾與通訊軟體,因為工作確實需要調閱。
診所談隱私保護時,注意力很容易放在「誰會不會洩漏資料」。但我後來覺得,更值得管理的不是某一個職種,而是整條資料流。
一張照片從拍攝開始,可能經過整理、傳輸、醫師確認、製圖、衛教與社群製作。每增加一次複製、一次轉傳、一個裝置,就多一個資料離開控制的機會。而且很多時候不需要有人心懷不軌——需要防範的往往只是為了工作方便而出現的例外:傳到私人手機回家做圖、丟進群組請醫師確認、暫存在個人雲端。
所以真正該問的不是「誰最容易出事」,而是「這份資料為什麼需要經過這麼多人、這麼多裝置」。
這條資料流可以怎麼收斂
- 權限最小化:誰能看到原始影像、誰只需要去識別後的版本,事先分開。不是每個職位都需要完整檔案。
- 裝置與帳號受管理:工作影像不進未受機構管理的私人裝置與個人雲端;確有業務需求時,使用機構管理的帳號、設備與可稽核的傳輸方式。
- 同意事前完成:公開利用的授權最好在事前處理,不要等到準備發布時才回頭補問。
- 交接與離職有流程:人員異動時,檔案的取用權限要一併收回。
- 定期做情境演練:用真實情境討論,而不是簽一張保密切結書了事。
這些都不是話術,是制度。制度做好了,危機處理才有東西可以撐。
二、影像能不能公開,不是「病人同意」一句話就決定
這是我認為最多人誤解、也最值得講清楚的一件事。
醫美影像的敏感性其實有兩層。由診療產生、又能辨識病人的術前術後影像,一方面可能涉及醫療相關的個人資料——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6 條對病歷、醫療、健康檢查等資料採取原則禁止、符合法定例外才能蒐集處理利用的架構;另一方面,它又直接帶著一張認得出來的臉。《醫療法》第 72 條與《醫師法》第 23 條則各自課予醫療機構、人員與醫師保密義務。
但「能不能拿去公開刊登」是另一個問題,而且答案不是非黑即白。
依衛生福利部 105 年 11 月 17 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 號函釋(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4 年 9 月 24 日函轉知),有幾個要點:
- 醫療機構在機構內,使用自家診療實績案例、且事先取得該病人同意的術前術後比較影像,作為個案治療說明或衛教資料的輔助圖片,非屬醫療廣告行為。
- 醫療機構在自己設置的官方網站使用前述影像,作為完整醫療知識資訊的一部分,非屬醫療廣告行為。
- 所謂「完整」醫療知識資訊,至少應包括揭露適應症、禁忌症、處置方式的優點及缺點四項。
- 上述內容均不得造假、誇大,或假藉衛教、醫療知識之名進行醫療廣告;未依上述方式使用,可能被認定違反《醫療法》第 86 條,並依第 103 條裁罰。
所以「有病人同意就可以放」不成立,「一律不能放」也不精確。病人同意處理的是個資與授權問題;能不能公開刊登,還要另外看發布的主體、用途、內容完整度與醫療廣告規範。
這裡有一個對醫師個人特別重要的分野:上述函釋談的是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設置的官方網站。醫師個人網站、個人社群帳號與醫療機構官網,法律情境並不完全相同,不能直接套用。
本站是我的個人衛教網站,不是醫療機構官方網站;依現行醫療廣告相關規範,可辨識病人的案例影像有其適用主體與條件限制,因此本站不刊登此類影像。若日後於醫療機構官方網站有合規的呈現方式,會依規範另行處理。
同意書本身也值得拆開設計。醫療紀錄、院內教學、學術發表、公開衛教或品牌內容,應該是分開的用途授權,不要用一張「照片同意書」包山包海。如果公開使用是基於病人的授權,同意書就該事先寫明停止公開或撤回授權的方式;病人依法得請求停止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,但依法必須保存的醫療紀錄,並不會因此當然刪除。
三、把「神話」翻譯成「人話」
第三件事跟隱私無關,但同樣是危機的來源。
醫師這個職業很容易累積「神話」——經歷、證照、發表、案例數、媒體露出。經營個人品牌時,這些是最順手的素材,因為具體、可量化、看起來專業。
但神話有一個副作用:它把你和病人的距離拉開。 病人坐在你面前,心裡真正的問題往往很樸素——會不會痛、要恢復多久、值不值得、如果沒有變好怎麼辦。這些問題,頭銜一個都答不出來。
而危機常常就發生在這個縫隙裡。不是技術不好,是病人從頭到尾沒有真正理解自己接受了什麼、可能會遇到什麼。期待沒有對齊,結果一旦不如預期,信任就整片崩掉。
我給自己的做法是:每講一句專業的話,就問自己一次「如果對方是我媽媽,我會怎麼說」。
- 不說「我們採用某某層次的解剖入路」,說「我會從這裡進去,因為神經在旁邊,繞過去比較安全」。
- 不說「效果因人而異」就結束,說「有些人一個月就穩定,有些人要三個月;如果三個月還沒到你想要的樣子,我們會怎麼處理」。
- 不說「這是目前最新的技術」,說「這個做法處理得到什麼、處理不到什麼」。
這不是把專業講淺,是把專業翻譯成對方能拿來做決定的資訊。病人要的從來不是知道你有多厲害,是知道自己接下來會經歷什麼。
Abby 說危機處理最高明的版本,是那條幾乎看不到波峰的曲線——事情在升級之前就落幕了。診間裡的版本大概是:當病人覺得自己被聽懂、而且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,不滿進一步升級的機率通常會降低。
常見問題
一張「照片同意書」可以涵蓋所有用途嗎?
不建議。同意是有範圍的:同意用於病歷紀錄,不等於同意用於院內教學;同意用於院內教學,不等於同意公開發表。建議把醫療紀錄、院內教學、學術發表、公開衛教與品牌內容拆成不同的用途授權,並在書面上寫明停止公開或撤回授權的方式。
醫師個人網站和醫療機構官方網站,法律情境一樣嗎?
不一樣。前述關於術前術後比較影像的函釋,談的是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設置的官方網站。醫師個人網站、個人社群帳號的定位並不相同,不宜直接套用。此外,2026 年 8 月 2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《醫療法》修正案中,也涉及醫師刊登醫療廣告之主體規範,後續應以正式公布施行的條文為準。
病人抱怨的時候,最該做的第一件事是什麼?
如果只是一般的不滿或期待落差,第一件事是先完整聽完,不要急著辯解。很多客訴會不會升級,和病人是否感覺被理解、期待是否事先對齊有關。
但如果已經涉及病人安全、個資外洩、重大醫療事件或法律風險,順序不同:先確保病人安全、停止風險繼續擴大、保全紀錄並啟動院內通報,再處理溝通。
※ 2026 年 8 月 2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《醫療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涉及病人隱私保護與醫療廣告等規範;本文撰寫時尚待正式公布施行,相關內容仍應以最新公布之法規為準。
本文由周余諭醫師依當日演講筆記與所列公開來源整理,屬個人觀點與經驗分享,不代表主辦單位、講者或作者任職機構之立場。作者任職資訊僅供專業背景識別。文中法規與函釋說明僅供理解方向,個案認定請依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法律意見為準。
參考來源
- 個人資料保護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 第 6 條就病歷、醫療、健康檢查等資料設有原則禁止、例外始得利用之規範
- 醫療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 第 72 條保密義務;第 85、86 條醫療廣告規範;第 87 條第 2 項衛教不視為醫療廣告
- 醫師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 第 23 條醫師之保密義務
-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4 年 9 月 24 日高市衛醫字第 11440762700 號函 轉知衛生福利部 105 年 11 月 17 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 號函釋,說明術前術後比較影像之刊登原則
- 衛生福利部:立法院三讀通過《醫療法》修正案 2026 年 8 月 25 日三讀,涉及病人隱私與醫療廣告規範,尚待正式公布施行
延伸閱讀
以下為其他醫療專業者就相關主題撰寫的內容,屬公開資料引用,不構成療效背書。
- 公關就是預防醫學:我在謝馨慧 Abby 的危機處理課上,記下的八個重點 ——張益豪醫師(耳鼻喉頭頸外科專科醫師)
引用本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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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整形外科專科醫師周余諭醫師的官網文章〈危機不會從你以為的地方來:一位整形外科醫師在公關危機課上想到的三件事〉:https://dryuyuchou.com/posts/crisis-privacy-staff-and-plain-language/[〈危機不會從你以為的地方來:一位整形外科醫師在公關危機課上想到的三件事〉](https://dryuyuchou.com/posts/crisis-privacy-staff-and-plain-language/)——周余諭醫師|整形外科專科醫師|國軍左營總醫院<a href="https://dryuyuchou.com/posts/crisis-privacy-staff-and-plain-language/" target="_blank" rel="noopener">〈危機不會從你以為的地方來:一位整形外科醫師在公關危機課上想到的三件事〉</a>——周余諭醫師|整形外科專科醫師|國軍左營總醫院關於這篇文章
本文由 周余諭 醫師(整形外科專科醫師)親自撰寫與審閱,未接受廠商贊助或業配合作。首次發表 2026.08.30,最後更新 2026.08.30。
文中內容為醫療衛教資訊,目的在協助理解自身狀況,無法取代醫師之診斷與治療。任何療程皆存在個別差異與風險,實際適應症與可能的副作用須由醫師當面評估後說明。